看到文案 毛骨悚然 這真得該是文化部的主要工作宗旨嗎??
''如何被經紀公司挑上, 創作出最賺錢的創意, 如何對客戶擬出吸睛有力的合作提案"
感覺是某廣告公司的營業宗旨.....
還有 我以為所謂的授權不是跟法律規章有關? 為何這樣的文案讓人感覺是教你推銷商品? 語焉不詳的工作坊內容 只能一言以蔽之的自我推銷說讓文創人可以跟市場有效連結 自我定位為廣告公司的文化部 其下級單位不論其工作質性為何 也只能以廣告公司的方式跟社會對話
這樣一個從頭到腳都是利益取向 膚淺商業的文化工廠部 讓人發毛 讓人戰慄 讓人對台灣藝術界的未來就像看到今天聯合中時兩大報的頭版被香奈爾廣告占領一樣的悲觀
Aucun commentaire:
Enregistrer un commentai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