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ndi 15 juillet 2013

Q:“例如當你提到客字的使用時,先宣告華語字義的陰陽性,然後繁多的舉例卻相反地證明單字義不見得全可分陰陽(俠客為陰?劍客為陰並代表體制外活動?遊客╱過客為陰?陰謀家),反而必須倚仗上下文加以定義,…。甚者,女性基本權力的主張竟會因為女性全稱的陰性格而歸於失效。”/“談到性別。「女人」一詞本身不僅純陰,作為貶意辭彙的用法,至今亦猶在。不過那從未是婦權運動自我解消的理由。這也是我指明「勞工」辭義問題的原因。勞工不見得在語言學上屬於陰性,但思考字義起源的西方理論架構,勞工在資本主義社會裡必然居於「下」,「物質性」,「不雅群體」等處。同樣地,這也未曾成為任何主張勞工權力者的禁忌所在。”

A:
(1)漢語中區分陽/陰的構詞原則不是敝人”宣告”的,而係漢語世界中進行美感與倫理判斷時的重要原則,您有疑義,可自行參閱相關書籍或與敝人參詳而非以宣告一詞暗示此乃敝人之不具客觀性的一隅之見.此種以矢言/揚言、指出/宣稱之修辭法影響閱聽眾判斷的做法常見於此間之大眾媒體,然於討論的場合中使用則似乎不太合宜.
 (2) 敝人說的是「陽/陰對丈係漢語之極為重要的構詞原則」.請注意對丈與構詞二詞;即”台客”一詞之構成(而非”客”這個字單獨構成)衊稱係因其與作為正稱一詞之”台(灣)人”具陽陰對丈關係,而非”單字”字義全可分陰陽.再如敝人前文所舉之例「"風"為陽格,"味"為陰格;"因之文化/抽象層次較高者曰風,較低者曰味(歐風/台味) 」,因而“味”作為陰格係在對偶(對丈)概念即陽格(之”風”)存在的情況下始具效用(他例亦同).您將敝人於文脈中進行說明的東西抽離文脈再責敝人以去文脈;我想這應該是您對前貼拙文漏/誤讀所致而非尋我開心吧!
 (3)注意拙文中「其可在諸價值判斷領域區分陽陰」此句;即陽陰之別除了諸如台灣人/台客、工人/工仔、女人/賤貨此類區別正稱/衊稱的領域外,亦可用於其他領域以別體制內/體制外、合法/非法、公理/私慾、本地/客居…,因而其陰之屬性與程度需與其所對偶之陽的屬性/程度相互參照而非指陰性字詞全等於無程度屬性之別的”壞人”/”賤民”/”污物”/”鄙語”(此間以後學為參照系,以華文媒體為訊息源者似乎於事物之判斷常無屬性與程度之別,因而白色恐怖與綠色恐怖一樣恐怖,沙文狀態與沙文心態一樣沙文,霸權的現實與霸權的可能一樣霸權). 此如銀之作為貴金屬何賤之有,然當其與金對丈時則可區分出陰/陽.就交換價值而論,在可選擇的情況下多數人當然寧取金而不取銀,如沒得選則當然”無魚蝦抑好”.負面(涉及陰性字詞)的語言行為亦同此理,前文已指出偏見(具反駁可能的一組述句)/鄙語(具反罵可能之語言暴力)/衊稱(緊扣其正稱之單向語言暴力)三種形式(您老再看一遍好嗎?);如華語/台語(“說台語的人比較俗”)、男人/女人(“女人比較笨”)、經理/勞工(“勞工比較無知”),後者之相對於前者的陰性來自於其在特定社會關係因據有不同的社會位置所導致之社會偏見,因而其係以社會結構之客觀性作為刻板印象或社會偏見(對刻板印象之價值判斷)的基礎, 進而以社會偏見此一社會心理學意義上的客觀性作為歧視行為(如形諸法律或經由個人行使之對特定群體在求學、、就業、居住等方面的排除)的認知基礎,而衊稱此種以語言為媒介的歧視行為其語言學上的客觀性則見諸前述之構詞原則(如同以法律為媒介之歧視行為其客觀性表現於法條上).因而不同於偏見之陰(華語/台語、男人/女人、經理/勞工),衊稱之陰係對偶於正稱之陽而成立,如:台灣人/台客、勞工/工仔、女人/賤貨. 台客係因文脈而為陰(相對於台灣人,”台客”為衊稱)而支持此一衊稱的認知基礎,即偏見,其所以存在乃因”台灣人”於其社會(關係)脈絡中為陰(相對於不台的人,台人為從屬階級),如工人係階級脈絡下之陰格而非正稱/衊稱脈絡下之陰格(此係工人/工仔之別).去掉文脈之陰係基本文明素養(其為修辭上之政治正確,然有鋸箭法之譏),去掉社會脈絡之陰則為社運之目標(其為社會倫理上之政治正確),二者皆不願動的則是此間某種社運人士?(再貼一次吧!:「美國以仇恨法禁止對黑人加諸nigger此類衊稱的使用可說是以自由主義/公民憲政為指導原則的國家在處理少數群體污名問題時常用的鋸箭法,但相較於把”台客”此一衊稱當成言論自由且千方百計予以保留的"台灣”社會,即一個連把肚皮外的箭頭鋸掉以示平安的此種精神勝利法都不肯採用而直接宣布箭傷不存在的文字巫術社會,前者還是文明了許多,而台人在台灣所享有的竟是連黑人都不如的”公民”處境.」)

問題是”我們”台灣人對於自己的稱呼已經到了沒得選而須忍辱偷生的地步了嗎?還是”您們”覺得台灣人與台客指的是兩群人(後者僅係作為前者之邊緣群體的子集合),如此則問題恐怕不在於語義或邏輯能力(“台”作為全稱卻可指部份人?請再參看前文之較為完整的說明)而在於堅持此詞在語義與邏輯上皆無甚問題者的本體預設(我們台灣人vs.他們”台客”?,說華語的台灣人才是主流的/正常的台灣人,而說台語的台灣人則是非常態/特殊的”台客”?),如此則沙文主義的榮銜到底該戴在誰頭上已甚明,台灣人是否已出頭天亦甚明.

(4)”甚至,倘若政客、饕客、食客、人客等語彙不具有跨越界線的使用機會,現今的許多文學表意或幽默態度只能被保證失效。”/”對「雅」生活的追求早已出現許多反響;對立於「雅」而「俗」的事物反而成為許多文化創作者的認同歸屬。”

審美的/個體心理的要求與倫理的/群體關係的要求其結構並不同一,”美的”因而並不必然等於”善的”,以特定族群之刻板印象或特徵為素材進行創作的確亦可呈現反差美感或一種基於閱聽人與其對象之社會距離而產生的倖存感(黑vs.白、自然vs.科技、俗艷vs.簡約、如過去曾引發爭議之Beneton與Toyota的一些廣告),而一個不使用弱勢群體的刻板印象就無法進行藝術創作的社會,其藝術家應先投入社會革命,並以此革命作為其元創作與前藝術.

文化創作者以"俗”為"認同”的另一個問題在於扮裝與本體或者意見與身份的區隔經常被忽略(我扮成A不等於我是A;我同意A亦不等於我是A;我愛A指的時常是愛一個符合我期待或不對我構成威脅的A);許多白人中產階級子弟也會借用黑人文化的一些(經常是相當刻板的、視覺的)要素作為其青少年狂飆期與父兄之主流白人文化區隔的次文化(近例如hip-hop)素材或者一種反省品味,然而青春期或某種流行事件一過,此種對從屬階級文化之階段性的、無主體欲望的參與反成為其確認/確立自身群體優勢的一種安全的感染(chhut-phiah/出疹子),而優勢群體之局部的、階段性的消費從屬階級的文化元素反而轉移/排擠了亟需排入議程之文化弱勢群體所需要的制度變革.更糟的是,此類對從屬階級的想像即使在善意或無意識的情況下,其通常反映的是支配群體/從屬階級在原有不對等的分工安排下被生產出來並被本質化的文化特質,而僅僅在修辭上將原有污名化的描述轉換成中性甚或正面的用語而不更動群體間的權力關係與分工安排(如正統/偏差-->主流/另類;粗俗-->俗擱有力;落伍-->質樸;野蠻-->原始;無理性能力-->生命力);此處所謂正面修辭其實是把其他價值領域中的正面用語轉置於掩蓋文化評價領域中原先表現出明顯貶義的用語,如個人在中學時代要諷刺(keng-the2)女同學長得醜不必說醜這個字而說她"長得很遵守交通規則"或"長得很愛國".

文化達人之”翻轉”弱勢衊稱或刻板印象的另一個問題則如前述之達人與弱勢大眾之階級位置不同一或反污名的資源不均等的問題.再者,名人擔綱之以衊稱/污名為題進行的文化/展演事件與匿名大眾承受之於社會/經濟領域中運作的日常生活中的衊稱/污名二者之結構亦不相同,而前者的用法反過來正當化了大眾用法與大眾文化中的主流認知.

 討論”台客”一詞是否衊稱的文本中(一個普遍的現象是,此類討論中用以與”台客”一詞相對丈的”台灣人”一詞皆消失無蹤,如同消失於畫面中的”那個”視點),經常出現之”台客”一詞可用的理由乃美國黑人(negro/ blackpeople)亦使用黑鬼(nigger)一詞自稱(此一類比已不經意地透露出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台灣人被”論者”視同美利堅合眾國體制下之黑人,而此一論者之認同位置卻無需告白),台灣人/”台客”之正稱/衊稱之別如前述其語義差異具語言學上之客觀性,熟悉中文運用的人應該分辨得出來(除非台青屬於中文,但中文卻不屬於台青!),而black people(或negro)/nigger(或nigga)亦為正稱/衊稱之別,後者作為自稱具反諷/提醒其黑人同胞同處污名處境的意味而非真能翻轉什麼(有英語世界歸國學人以具黑人意識者亦不喜african american此一政治正確的名稱,而negro/black people亦具負面意涵為由表示”台客”一詞可用,這同樣是沒體會污名群體中之自覺者對主流社會以鋸箭法掩飾族群矛盾的不滿心理以及弄擰了作為語言暴力之衊稱與作為社會偏見之符徵而具負面意涵之正稱間的差異).nigger作為黑人自嘲情境下之自稱亦係60年代民權運動結束種族隔離後的事(之前與今日仍係白人對黑人之衊稱),即黑人取得形式上之公民權而實質上其仍遭社會排除的處境反因形式平等而被正當化,且黑人從被迫隔離反建立一完整黑人社會的年代(從黑人大學到刊登黑人成就的黑人報紙)至民權運動後被打散成為白人社會中的少數與底層而僅能作為"開放社會"之大眾文化中的犯罪者(或墨守成規的局長?您可對比一下民權運動前的爵士樂手與今日Hip-hop歌手的形象)此一弔詭情境之翻身無望後的反應.且即便今日年輕一輩黑人以nigger自我嘲諷,此詞作為他稱仍將遭正式(hate crime)與非正式制裁(被扁?),而"台客"一詞在"台灣"(還看不出矛盾嗎?)的語用中主要係用於他稱而非自稱,而少數作為自稱者的用法同樣反過來正當化了大眾用法與大眾文化中的主流認知.


Q:“話說回來,既然你願意反省凡常民族主義的日常實踐,並認為一種在語言裡受貶低的文化仍有宣稱的價值,那麼我們是否還要認真看待那些貶低的語彙?或,我們如何不同意任何語言裡本來就存在著高下雅俗的判分,扭轉語言的意義,懷疑並反對語源賦予的價值,本來就是任何運動(包括台客聲稱,當然也包括台人質疑ROC體制的姿態)必須採行的策略?”

A:
(1)台灣文化/語言不僅在語言中被貶低,於社會結構中亦屬次級甚或殘餘類屬.華/台語(市場)間的分工及後者之低聲望、低資本積累還需要重述嗎?或您已自然化此一分工?您會這樣想方設法保留對外省人與原住民的衊稱嗎?

(2) “那麼我們是否還要認真看待那些貶低的語彙?”
具社會關懷與高度批判精神者如您,這不是在開玩笑吧!這一題我應該不必作答了吧!

 (3)語言系統中具陽陰之別確係常態(雖然不是沒有問題的常態,分別智是也!分別善惡樹的果子是也!),但把某群人的語言一概貶為低俗則為殖民者的做法.台語變成低俗的語言則如何再以台語說雅說俗,此不啻否定台語人的人性與整全性,也否定了台人的漢性(“本土化等於去中國化”的此一命題不啻是承認了台灣人不是中國人).

(4) “扭轉語言的意義,懷疑並反對語源賦予的價值,本來就是任何運動(包括台客聲稱,當然也包括台人質疑ROC體制的姿態)必須採行的策略?”

構成衊稱之於其他領域亦普遍適用的客觀的語言規律要怎麼扭轉?成立語義特區嗎?全面翻修中文的語義與構詞原則嗎?
要翻轉的是地位而非體位,要懷疑的是偏見的內容及生產出偏見的結構而非衊稱能不能用吧!


Q:“這延伸到更重大的問題,你如何能夠肯定語言既有的歷史意義,並同時反對那些對你而言肯定了同樣語言意義的人?(姑且不論這種觀察是否等於台人間普遍現象)或你其實並不反對他們,只是想要提出歷史的運行論?”

A:(就這一題我有點兒看不懂,如誤解了您的原意請再指教)
不就告訴”他們”這麼作或這麼說在邏輯上/語義上/倫理上/經驗上/統治成本上統統有問題,統統不成立,且恰恰不利於”他們”從台灣出發的任何認同版本.


Q:“同樣的,如果汙名已經造成(「台」作為標籤),如果不透過翻轉或文化反叛,如何自我成就?莫怪你最後的結論只是一句「賤民民族主義」,…”
A:敝人反對的是反對以鋸箭法與甚或精神勝利法處理群體污名.
要緊的是翻轉社會偏見與社會結構而非翻轉群體衊稱或在其上飾以花朵.
「賤民民族主義」指陳出現狀之荒謬性,特別是觀察到如許多您這樣具高度社會關懷的文化菁英卻想方設法保留對台人之衊稱、阻擋台人之文化賦權的情況下.


Q:”尚且不論這些年來倚仗並填充台灣人論述的公共知識分子與意見領袖早已開始劃分何者不是台灣人並予以賤斥的事實。”
A:哪一個”公共”知識份子與意見”領袖”這麼大膽?您說說看!本土派唯一具市場力的DPP至1990年代中期即已放棄以福佬為核心民族而給予其他族群平等公民權的台版公民民族主義的主張而代之以多元文化(平等)主義之四大族群主張,然現今作為主流的卻係ROC版公民民族主義,即台人僅享有公民權(加上被稱為”台客”的權利,這是比其他公民憲政國家”先進”之處)而以外省人作為標準文化之擔綱群體以示包容,至於所謂賤斥,不知何所指,指心態還是狀態?而其狀態指屠殺、驅逐、拒絕給與平等公民權、社會隔離還是言語/心態之排外/排他?


Q:”若台人所謂的民族主義的確不主張收復固有領土(民進黨代表本土政權長期穩定執政論?)”
A:“本土政權”的積極意涵指的不是讓台籍人士或本土派政治代表當官(台人當總統就表示已經出頭天的說法本身就是一種視台人政治/文化能力低落之典型偏見的反映),而係讓本土化落實於體制而表現於社會生活,因而要緊的不是哪個人哪個黨執政(怎麼執都是ROC之政吧!)


Q:”不主張驅逐境內少數群體(對同志、移工、外籍配偶、中國公民的賤斥算否?)”
A:Not again!賤斥等於屠殺等於驅逐等於…?,於事物判斷與概念適用時的此種無屬性及無程度之別的慣習是討論公共事務時的認知障,您老行行好至少幫賤斥此一”概念”做個類型學式的分析吧!還有敝人前文說過的此種提法「係一種轉移論點的謬誤(fallacy of diversion ).此因當我們指出前者有問題時,並未排除後者亦存在著問題的可能性(除非您認為此二者在認識上互斥),亦即二者同時存在並不違背邏輯上所謂的同一律(水溝不能既是寬又是窄,一隻動物不能既是活的又是死的)」,除非您認為一個人身上不可能同時存在台灣性/勞工性/同志性諸種特質.再者,為何此類舉世諸國皆然之對性少數的社會排除、對外籍勞工之拒絕給與公民權以及對移民之公民權給與進行控管的責任要由一個取得形式上平等之公民權迄今不過十年的本土人士來完全擔負(這個說法讓人意外嗎?所謂政治上的本土化其實僅是給予台人與外省人相同的參政權利,而至1996年總統民選台人才算第一次在ROC體制下完全取得形式上平等的公民權而有別於過去在中央層級之行政與民意機構中外省人過度代表的現象.您對這個群體有什麼偏見以致厚誣至此?),ROC人對您所說的這些少數群體的態度與做法與本土派相較何時表現出本質上的差異?當前一大堆懷疑外籍配偶教養”台灣之子”能力的報刊雜誌文章念茲在茲的是她們對中文還是台文的歸化(看看隔代教養”問題”中對台語的語言偏見吧!)?再者,少數群體對其邊界之其實已較主流群體脆弱而寬鬆的維護本就易引來主流社會之責以排他(要不要責備美國黑人對亞裔的敵視?).全國各級考試一體適用中文何曾有人責以排他,然如某個福佬族群居絕對多數之行政區使用台語考試則渠等將何以待之?其關鍵實不在於排他/包容之倫理能力的高下之別,而在於何者能藉由對一地之正當化暴力的壟斷(即國家)而能正當化對該地文化之壟斷,此間台青/老台青之後學(後現代/後結構)素養不用以解構此類已自然化/霸權化之宰制,卻用以解構一個連法制基礎都不具備,連多元文化提議都不被接納,連免除污名都不可得的群體的文化賦權企圖,則其去國族之說恐怕也僅是選擇性地施作於其自身國族的他者之上(我可沒說您們是統派哩!您們是既存國族的不自認/不自知的捍衛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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